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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会修正通过 处置汉奸条例草案
报刊名: | 中央日报(第2版) |
文章题名: | 参政会修正通过 处置汉奸条例草案 |
出版日期: | 194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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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参政
会
修正
通过
处置
汉奸
条例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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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会修正通过
处置汉奸条例草案
中央社重庆廿七日
下列原则办理.○任伪职时
权,O会任僞组织专科以上
国民参政会驻会委员会,就
,确会协助抗战工作,或有
学校之校长或重要职务者,
行政院送交之处置汉奸案
利於人民行者,得诚经其
曾任僞组织金融或实业机
件条例草案」,逐时论,
关首长,或重要联务者,
那刑·○诚轻罪刑之僞职人
井加修正,兹将修正而过
曾在僞组织管辖范围内,任
员,仍应分别情节,宜告停
後之草案录後…
报馆,通叫社,杂志肚社长
止享受公权若干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