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旧债 限期换偿
各省旧债
限期换偿
中央社重庆廿五日电查
各省旧有公,自经财政部接
收管理以後,一律以民国三十
二年整理省偾公债换偿清结○
自本年八月开始以来,至本年
九月底截止,现为期已届,财
政部除对战前沦陷地区之各省
旧债,准予另案办理外;所有
各省旧债,自十月一日起,一
律停止换价,以便结束,未申
请换偿者即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