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公布
在說法惟尙未經书决
公布
確定自應認驾該法第四十以前四條第二項所謂尙未解决之事件(参照司法院院字第八七一號統一解釋法合會議議决)但依上沭說明^此項尙未
處理既畫有酌量之餘地二則應否依該法第七條,不
許對於仲裁委員會之裁决
聲明不服’自應仍就其實體上之有無理由審定之
特先說明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