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六章 表决第二
十三條’依本规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停止討論後應將纖案印時提付表决,第三十四條,表决之方式,主席得以果手起立,或投票行之於必要時得睾行反蹬发决、第
三十五條,陆案有關於出席者本身脚*放出席者
不得参鼻表决“第三十大冬主席宣告将曦案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