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所得报缴日期
财政部准予变通
本年废历年底前之营利所得
准延至次届结算时一并课税
关於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
其依照暂行条例规定,於结算
业於本年元旦起征按所税
後三个月内申报其所得额,在
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方面,不免发生困难,
「第一类甲乙两项营利事业
财政部顷据汉口市商会请求展
之所得,得依各业习惯●每年
绶·桂省府黄主席亦以课税困
结算一次,」而商场习惯各
难,电请该部复示办理,该部
业结算期多在废历年终,其自
为变通起见,已规定凡甲乙两
廿六年一月一日起至废历年底
项营利事业所得之结算期在废
(卽二月十日)●结算日止
历年底者、其自二十六年一月
之所得、自应遵照规定起征日
一日起至废历年底(卽二月十
期一律征税,惟所得税之在
日止之所得,准至次居结後
我国,尚属创举,工商各业对
同时分别报缴,一将公告周
於资本额所得额之计算●及申
知井呈报行政院转请国府备
报手续,或多未尽明了,倘令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