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全交
國府昨明合公布
第四保·高爷法院得合地方法
提存法原文如下:
院指定遗赏之銀行信局·
第一保,左列之勒,應向提存商會、會督業人或其他適
营之滤所·虐理提存物之保
一·侬法合提存之金,有管事務·是司法行政部
贺或其他物品。
果。
二·保金及担保物品2地方法院所在地有代理钢
第二缘、提存所附股於地方法之銀行時、提仔之金·有底
院·其事精之盈督、增用間象费重物品、應交由
銀行保管之。
存物由高等法院命靠提存第五保、欲提存省·依
·應發交其所在地地方法浊行政部所定之程式、作司
健
院之提存所保管之。
提存二份、連同提存物一
第三、提存所税事移之繁讲提交、如保提存、
、的事務目、得以地方法附具提存通知。
職員光之。
第六·提存書载左列事
前增事務員·承地方法院院
每之指棵紫督·也理一切部·提存人之姓名,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