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原文
立法院院会通过
第一条,左列之物,应向提
指定适当之银行信托局商
存所提存之一依法令提存
会,仓库营业人,或其他适当
之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物
之处所处理提存物之保管事
品·二·诉讼保证金及担保物
务·井呈报司法行政部备案
品第二条提存所附设於地
地方法院所在地有代理国库之
方法院·其事务之监督·准用
银行时提存之金钱有价证券
关於司法行政监督之规定,提
或贵重物品·应交由该银行保
存物由高等法院命为提存者
管之,第五条欲爲提存者,
应发交其所在地地方法院之提
应依司法行政部所定之程式,
存所保管之·第三条●提存所
作成提存书二份,连同提存物
视事务之繁简,酌置事务员、
一倂提交,如系清偿提存
得以地方法院职员兼充之,前
并应附具提存通知书●第六条
项事务员,承地方法院院长之
提存书应记载左列事项一
指挥监督。处理一切事务●第
提存人之姓名住所二提
四条●高等法院得令地方法院
存金额或有价证券之种类,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