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正之诉愿法典 行政诉讼法全文(续)
行政松法保(第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
新法提起新而不
其决定者、亦同、已提
服依政者松,对于达法处分之
起新或再顾者、非候
二
新或再拆顾决定後、
不得提起行政第二条)提起行政认得
附带求损害赔前项
损害皓除适用行政新松
之程序外、用民法之规
定但第二百一十六条规
定之所失利签、不在此限
第三条)对於行政法院
之裁判、不得上或抗
告(第四条)行政法院
各关保官暑之效力、(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