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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典税契辦法规定
| 报刊名: | 中央日报(第7版) |
| 文章题名: | 賣典税契辦法规定 |
| 出版日期: | 193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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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
賣
典
税契
辦
法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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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區不動
賣典税契辦法规定
賣價百元须納六元
少報價值依辨理
南京市鄉品不動產典一等·開明界址·依照現行
税契辨法、业於二十八日税契征收税率·教納税銀·
經市政會通過、即日施請契纸投税、賣價百
行·兹探其原文如下、第元、應納税银六元·典契價
一條,本市鄉區不動產之百元、納税銀三元、契纸
寶典應懒契税、除法合有每呢张收费五角、第三保、前
规定外、悉依本辨法辨理项聲請表、由士地局製備、
之·第二條凡鄉品之不勤發交各鄉公所、托
產典、愿填具聲請表·指遵查填、业户如需用時、
齊成交契、及上手原有可就近向該管鄉區公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