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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任用法
國府昨日修正公布
國民政府昨(十三)日—一、概套公權者二、空
明合云、兹修正公移具任公款者三·會因城私處
用法、公饰之、此合、兹有案者、四吸用骗片、或
孩法修正全文如次·
民任
第一條、公務員之任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法政府交機查合格
行之·第二條任職公務後、任命之·任職委任
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公務員之任用、由該主管
者·任用之、
或會任簡任、經甄别密格後、分别离、禾之
查·或考續合格者二現任任機關接到前文件
或合任最高級薦任三年、雁速查决定合格
以上、經甄别或考續或不合格、第八條、在請
合格者·三、會任政務官二簡万摄委之期、該管相管
長官放必要時、、得派有相
年以上者、四、于中華民一當資格之人員代理、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