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法全文
第五十七条丶社员会之召
积金後不得对醵金人给
付利息、但依社章将设立
集或决议远反法令或章
费用及契约第一年度之营
程时、社员得自决议之日
起一个月内声请主管官
业费、以分年偿还方法价
暑宣吿北决议为无效、第
还後、尙有盈余、并经提存
五十八条相互保险社之
公积金者不在此限丶第六
十二条相互保险社非经社
理事至少五人不以社员
员大会决议、不得变更章
爲限监事就社贵中选任之
程、或增减资本、前项决议
丶第五十九条丶相互保险社
之理事非经社员会之许可
依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
不得兼任其他保险社之无
定、第六十三条相互保险
限责任社员、理事、或监
社之社员,对於社仪之责
事第六十条相互保险社
任因章程更而减轻时
非俟设立费用及契约第一
准川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
年度之营业费全数清价
之规定、第六十四条、相互
并提存公积金後、不得分
保险社之社员因左列各款
派盈余、违反前项规定、分
情竹之一而出社一丧失
派盈余时,值权人得要求
中华民国国籍二章程所
其返第六十一条相互
定之事由发生、三、死亡、
四、破产、五、自行退社、
保险社非有盈余并提存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