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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法全文
一於受公司、其以契豹
自股東會决識後、至行訂明轉财者亦同、第
不得另舆他公司同十一條、保险契之轉
訂立奥轉契同一種頰、經主管官署核准
依前條诚少保险保险公司愿印公告之其
金额與保险费、保险公不能镶時、亦同、第四
司不得於股東决曦以十1二條、保险公司所有保
後、處分公司财產、或另行险契之全部、已博贝
担負债務、但因维持公司他公司時、與公司部
现状、或因保全公司财、應解散、其經股東會之
或因发生其他特别情形决、奥他公司合供時、
時、得聲主管官署核准准赤同·第四十三條、保险公
處分之、第三十九保·依前之合、愿經該主管官
條第二项之规定處分财蓬署核准、保险公司經主管
時、由保险契所生之官署核准台件後、匯自核
權、因而中北支付者、應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