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出国条例』草案
政院通过送立法院审议
三何项工作(四)待
行政院以侨工出洋条
遇如何、(五)雇用期间、
例系前北京政府公布现
第六条、募工承揽人非经
在巳不适用、经召集外交
侨务委员会核准发给特许
实业两部及侨务委员会在
执照後不得招募、第七条、
该院开会审查丶兹悉审查
承揽人募工手续、依募工
结果、将该条例名称改为
承揽人取絺规则行之、第
「工人出国条例」、并将
八条、工合同除由政府
其中条文酌加修改、巳提
选送代为订立外、须呈经
出该院第二一四次会议通
侨务委员会核准、其条文
过丶转送立法院审议丶兹探
应依招募华工合同纲要之
该条例草案於次。
规定前项合同纲要、由侨
第一条中华民国人民
务委员会另订之第九条
佣工於外国者、适用本条
工人出国时、必须执有侨
例第二条工人出国以左
务委员会发给之执照、第
列之规定爲限、(甲)由
十条、出国工人之工资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