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章程
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行设总行、综理全行一切事务第二条、本行得酌设分支行办事处、或代理处、于业务上之必要区域、第三条、本行为保障储蓄存款起兄、所有总分支行、该项存款之收受运用及准备、其账目各自划分、并另拨储蓄部份之基金、第四条、本行于发行农业债券时、得就事务上之必要区域、设立债券局办理农业债券发行事宜、第二章、总行、第五条、总行设左列五处、总务处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