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会
前项凭照内应载明种类数量用
途,及采买经过地点。 第六条
前昨均开会
,麻醉药品之输入口岸,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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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使用,及现存数目,列表
报告该管地方政府查核,汇转
民政衡生雨部。 第十六条,内
政祧生两部,据总绳理机关
及各分销机关造送之统计报告
,应按期列表呈报行政院、转
呈国民政府查核,并分函禁烟
委员会。 第十七条,凭照包封
卦签及统计报告格式,由内政
衡生两部,会同定之。 第十八
条,在本条例施行前,各药房
医院及医学校,如存有麻醉药
品应于二个月内开列品名及数
量,呈报省政府或特别市政府
核明汇报内政衡生两部及禁烟
委员会。 第十九,本条例施行
前,任何机关所发之购运麻醉
药凭照,一概无效,第二十条
,职司试验及制药之公署,其
职务需用麻醉药品时,应开列
品名及数量,经内政卫生两部
核准,径向总经理机关购用。
第二十一修·关于医药用及科
学用之司替尼药品取缔方法准
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上海一处。 第七条,分销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