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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 报刊名: | 中央日报(第3版) |
| 文章题名: | 土地法施行法 |
| 出版日期: | 193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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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
土地法
施行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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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绩)
全文五编九十一条
立院三读会通过
权利人对於其土地权利所
(第二十六条在土地
为之处分、有妨碍第一项
法施行之区域、於施行
之请求权者无效第二十
前巳举办之地政事项、
八条)因登记原因之无效
经中央行政机关依法核
或撤销提起诉讼者、得声
定者、其巳经登记并领
请爲异议、登记土地权利
有凭证之土地丶经过一
经爲异议登记者於异议
年未发生纠纷者、视爲
登记涂销前、主管地政机
巳依土地法登记、前项
关应停止其与异议有关部
土地应由主管地政机关依
分权利之新登记第二十
法记载於登记簿1并换给
九条)告登记或异议登
土地权利书状、不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