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探掘古物
行政院公布三规则
探掘古物及古物出国护照规则
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规则
行政院前日会议通过之采掘古物规则古物出国
护照规则及外国学术围体或私人参加探掘古物规则
兹录其条文如下。
采掘古物规一第四条凡学术机关声请
发给采取执照时、须缴纳
则第一条本
古物
执照及印花税费各二元
规则依古物保
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转
规则存法施行细则
送内政教育两部、以凭发
第十八条之规定制定之
给执照丶第五条凡采掘古
第二条、采掘古物丶以中央
物时由中央古物保管委
或省市直辖之学术机关爲
员会派员监察、北旅费、由
限(以下节称学术机)
该声请采掘古物之学术机
第三条、凡学术机关、欲采
关供给之、第六条外国学
掘古物以供学术上之研究
卫团体或私人、对於中国
时、须塡具采掘古物声请
学术机关发掘古物、如有
事项表、向中央古物保管
特殊之协助由中国学术
委员会声请核准备案、
机关报告中央古物保管委
请内政教育两部会同营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