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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修正後之 民事松法原交
报刊名: | 中央日报(第3版) |
文章题名: | 三讀修正後之 民事松法原交 |
出版日期: | 193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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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三
讀
修正
後
之
民事
松
法
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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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讀修正後之
民事松法原交
全交九福共六三六條
第三節松救一人遥任律師、代理诉·暂
行免付酬金、第一百十一
條谁予救助於假扣
者·法院應依整詩以裁定、押假處分上及抗告亦有
准予救助但无勝效力、第一百十二條、准子
救助之效力、因受救
助人死亡而滑、第一百
救助、以依條或十三條、當事人力能支出
外國人之本國法中华民國费用而受證救助
人在其國得受救助者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
為限、第一百○九條、聲愿以裁定撤銷救助命其
救助、應向受法院補交暂免之费用、前裁
為之、請求救助之事由應定在未結前,由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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