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條交(續)
立法院二讀修正通過
第五百零二條、当事人
經合法傳無正當之理由之、第五百零六條、法院
為原告之不合法或無理
者、得不待其陳逃而為由者、應以判决殿回之、
决、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為原告之有理由者、應
亦同、第五百零二條、就刑依其開於請求之聲明為被
事證所調查之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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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就附带民事亦經
或不受理之判决者
查、第五百零四條、附带民調視告败之判决、第五百零
事之判决、應以刑事事民意免以判决回原告之
判决所定之事實為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據、但本於而為制决
者、不在此限第五百零五之民事庭、前制决、非
條、附带民事新應舆刑於刑事之制决有上
事證同時判决、或於刑一時、不得上、第五百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