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条文
(
立法院二读修正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证人无讯问证人者、与本案系属
正当理由拒绝具结或证
之法院审判长或检察官有
言者得科以五十元以下
同一之权限第一百八十
之罸锾於第一百七十条
三条证人在侦查中或审
第一项但书情形为不实
判中丶已经合法讯问其陈
之具结者亦同、第一百六
述明确别无讯问之必要
十五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
者不得再行传唤但依第
规定於前项处分准用之
一百七十三条第二项未令
第一百八十一条证人得
具结之证人不在此限。
请求法定之日费及旅费
第十四章监定
但被拘提或无正当理由拒
及通译
绝具结或证言者不在此
第一百八十四条、监定
限、前项请求应於讯问完
除本章有特别规定外、准
毕後十日内向法院爲之
用前章关於人证之规定
但旅费得请求预行酌给
第一百八十五条、监定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判长
由审判长受命推事或检察
或检察官、得嘱托证人所
官就左列之人选任一人
在地之推事或检察官、讯
我教人充之一、监定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