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设法条文X(续)
立法院二修正通过
第八十九条、执行拘提或一捕到场者、应即时讯问、至
逮捕、应注意被告之身X理不得远二十四小时、X除
及名娶、第九十条被告抗X其有厅羁押之情形外
拒X提建捕或脱逃者X於试问毕後、应即释放、
用X制力拘提或建捕之
第九章被告之
不X要之X度、
讯问
九X十一条、X拘提或因
第九十四条、讯问被告、
逮X捕之被告、应即解
定之处所、如三日内X先韵其姓名年验籍员职
住居、所以查验其人有
达到指定之处所者、
被古之声箭、先行解X应X较依能指籍第X无X误、如系错撰、应X释
放。第九十五条、舒X被
近之法院、讯调其人
汁,X查无X告X应告以犯罪之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