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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过之 刑法修正案条文
报刊名: | 中央日报(第2版) |
文章题名: | 立法院通过之 刑法修正案条文 |
出版日期: | 193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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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立法院
通过
之
刑法
修正案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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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过之
刑法修正案条文
精
第二编分则
第十七章妨害
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盈
肾权之人者处三年以下
婚姻及家庭罪
有期徒刑二和诱有夫之
妇或有妇之夫脱离家庭
第二百三十二条、有配
偶而重爲婚姻、或同时与
者亦同三意营利或意
图使被诱人爲猥䙝之行爲
二人以上婚者处五年
或奸淫而犯前二项之罪
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
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小同第二百三十三条以诈
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
结无效或得撤销之婚
以下金四前三项之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