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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施行细则 国府昨日明令公布
报刊名: | 中央日报(第3版) |
文章题名: | 统计法施行细则 国府昨日明令公布 |
出版日期: | 193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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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统计法
施行细则
国府
昨日
明令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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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施行细则
国府昨日明令公布
条各级政府主计机关为
(续昨)
办理统计事务之需要、调
第四十六条各机关办理
用所在政府或所属下级政
统计人员除有违法或废
府各机关有关系之档案
弛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
表册时各该机关应卽移
之情事外不得受免职降
调如因职务上同时需要
级减俸或其他惩戒处分
使用时应复明延缓移调
第四十七条凡具有统计
之日期但遇主计机关派
法第三条各项统计材料之
员前来抄录时不得迁延
文件报告册籍等、均为统
子接阁三碑充十人负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