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嚴懲虧欠公款人員
交通部
嚴懲虧欠公款人員如有發现交法院懲處並予以革職以儆效尤交通部以電政附屬機關人員時有發現虧欠公款情事,向例祗須繳淸虧款即不予深究,亦有逃匿無踪
並虧欶亦無從追繳者殊非償重公帑之道'爲特規定嗣後凡所屬電政機關人員如發現有虧欠公款情事除嚴追欠款外並依刑法第三十章侵佔罪、並交法院懲處,其具有技術員報務員資格者、並照電務技術員曁報務員章程,予以革職,以示嚴懲,而儆效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