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立法院通過之全文
立法院第二一二次會請通過之行政桃行法“原文如知
下“第一篮。行政官署於必要時“依本法之规定。得行
雷接成应接强制處分“第二條阎接强制處分如左。
“代软行“舒Q、前項愈分非以書面限定别間预露
传戒不得行之但代行有急情形者不在此
限“第三恢、依法合或本於法个之處分負有行為装游
而不露者,由该营行政官著·或命第三人代软行之
向姜将人任收费用“第四雀、有左网情形之一者、防管
行政官得以一法合或本
角有行務而不露X行X官或第三
行者、二、侯法合或本洪个之就分之有不X宾推
而露之者、館X修前X最依左之提定、一二中
各部會编三X省政府及
政院之市政府及其各局X中
府
及其各幽成辰之行政官著示同。四其他行X官都
五圆以下。第六侠、应接强制處分如左“】“對於
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或腐分或限制其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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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之「者不得露之,一、赢在或翻酒记醇、非管束
不能救涯其生命身體之危除。及预初德人生命身體之
危陵者、意圖自教·非管東不能教课其生命者2三
犀行成門版·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害者、四“其他眼
必组救湿或有害公安之[、非管東不能救读成不些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