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议事规则
质相联者得并案讨论
第一条本会议开曾日
定为七日但遇必要时得由主席
第十条本会各种议
至须付审查者由大会主席指定
宣告变军或延长之
曾员若干人组织委员会审#之
第二条曾员席次以抽
必
前项交付审议案如有分
定之
要时由密查委自会分密查
第三条本曾议正副主席
依内政会议规程第四条之规定
须由提
第十二条问道时
内政部长次长任之如主席因
案人或审查委员说明要皆论
事缺席时指定副主席一人代理
时须依席次号数先後发主席
之副主席二人同时缺席时由会
认为事由简单无说明之必要者
员公推一人代理之
得省略之
第四条开曾时各会员须
第十三条开提或
於出席内签到在会时不得
审查说明者每人发首不得逾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