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施行條例
國府昨日明令公佈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施行條例,業經國府明令公佈,原文如下:第一條,凡犯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各條之罪者,除該法及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第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