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阳登过
交部请立法院修正
交通部以现行之海商法
船舶登记法内所定之丈
尺吨位、均系按英尺英吨
计算、与实业部新近订定
之新制度量衡不符施行
上颇有窒碍兹爲遵行新
制以求统起见昨【二
十一日日特呈请行政院
转咨立法院将海商法船舶
登记法等■加以修正便符
章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