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允许转移管辖
高法院对
牛兰案在京
经三次审问
裁定、业于
前(十一)
晚送交牛兰
夫妇各一份对移转管辖
问题、仍予驳囘、原文如
下
江苏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二十一年杂字第三号裁
定声请人牛兰男年三十
四岁无国籍现在押、汪
得利曾女年三十六岁无
国籍现在押右声请人因
被诉危害民国一案於本
院审理中声请移转管辖
本院裁定如左(主文)
声请驳囘。(理由)按当
事人声请移转■应以书状
聚述理由、向该管法院爲
之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
条巳有明文规定所谓该
管法院卽指该法第二十一
条所称之直接二级法院而
言、本件声请人因被诉危
害民国罪於本院审理中
以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声请移转管辖前来依上
开说明此种声请卽应向
最高法院为之丶乃该声请
人迳向本院声请显系不
合程序又査管辖权之有
无系法院依职权调查之
事项、非被告所能自由选
择、试就刑事诉讼法第五
条之规定之意曾观察、甚
爲明了、该声请人竟声请
本院爲管转错误之判决。
将该案移送江苏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