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真知文献资源数据库
立法院
| 报刊名: | 中央日报(第3版) |
| 文章题名: | 立法院 |
| 出版日期: | 1931-02-02
|
| 标签: |
立法院
|
条,由夫或妻起诉者,以其配
法院命合定之第五百三十六
能依第二条规定定之者,以司
法院管辖前项普通审判籍不
时普通审判籍所在地之第一审
普通审判籍所在地,或其死亡
,或夫妻同居之诉,专属夫之
撤,确认其成立不成立离婚
第五百三十五条:婚姻之无效
过通院法立
序程讼诉事人
件程序
程序。
章人事诉讼
讼程序第四
五编特别诉
事诉讼法第
文如次:民
诉程序原
诉讼法人事
议通过民事
一二九次会
立法院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