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寵惠胡漢代即延國等十八日審杏熊易室所提人權法,結果
其得十三條,定二十二日提交中政向討論,兹新全文錄下:
第一餘,中華民國人民無稱族階极宗教男女之區别,於法律
,等X°X民身體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任何限制或例套,
或制套時,不得X或處以重刑,任何機默或官
由X限制X,须於二十四小時
機套X關時X,依法蓄X,司法
利潜X害避X之X,應即發提審合X提
制制人X定人之X或理X恢X其自由X提審今任何機或官更
霹X空軍軍X或於本地或成嚴區城法
律不案接附吏依X文或业吃或民X軍X之密刊。
着拒理喝秀X悠正超X法X制X有信卯宗数之自由·政府到於任
何X秀6X之淮公X限制X特享之利益。
代第宽盖最X人民於法律思制内有以語言文字出版圖書及其他方
發表意見之自由。
集割體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