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在沪私设电台 交部再咨请外部抗议
法人在沪私设电台
交部再咨请外部抗议
法人在上海家宅私电台,收发商电,公然牟利:并奥我
国电台竞收船舶电报前经交通洲咨请外交部交涉在案。惟法电
台仍照旧收发商电,迄未取消,交通部现特再咨外交部,请向
法领继续严重抗议,迅予制止。略谓法人在沪,股电台,每年
获利七万元之钜,侵害我国主权,影响电政收入查一九二七
年华府会议议决之万国无线电公约其属规则第二条第一节
载有「无线电通讯非有所在地政府特许执照私人或私人团,
不得擅自设立。,二而我国电信,关系国营,卽电信条例第三条
中所述私人可以经营之各项电信,亦有须经国民政府交通部或
其委托机关核准之规定。我国与法国旣同系华府无线电公约
约国家,对於该公约之规定,自应有遵信守之实,法人私设电
台,旣未得我国政府之特许,显系远背公约。而所经电信,又
不在我国电信条例所规定箱围以内,自可根上述公约及条例
′严与交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