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母主订婚无效敌伪期善意买卖有效
编辑先生:舍亲某甲,女性。 十六岁时由母作主,凭媒许配与乙男 当时并未征得甲女同意·今甲女另有对象丙男,拟将原订婚约,予以解除,兹有法律问题数则,请赐予解答·日甲女未成年时,其母为效代订之婚约是否有效?二甲女未满法定年龄,可否登报否认婚约无?三乙男如用非法要挟,如何虑付?四乙男如不同意解约,应如何应付?五提曦解约人,是否要赔偿对方损失?六聘金应如何偿还? 世乙男如探悉甲女与丙男之关系,能否提出诉讼?丙男在甲女与乙男未解除婚约之前,丙与甲可否订立婚约?丙男在未与甲女订婚约之前,可否出面协助解约?(林允洛间)·
答: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条之虎定此项婚约自属无效。 二此项婚约当然无效,无庸登报馨明。 匀依法应付之四既属无效乙男无权过问·五婚约旣属根本无效,毋庸经过解除程序。 六原数返还·七并不违法。 婚约既无效,则与未订婚同,丙男自可与甲女订婚·无须出面协助。
手编辑先生某甲于民国卅一年九月凭中经买某乙住房一所·议定价款一万二千元(僞券)立契后卽付洋五千元,至十二月又付洋一千元先后其付六千元,有某乙 收据为凭,尚有半数六千记,当时凭中议定至三十二年农胜三月双方屋洋两交,而到期后因某乙会将该屋活兑于某姓为业,纠葛未清,不能如期履行效约,至民国三十三年十月,某乙与某姓交割清楚后· 某乙竟不交屋,兹有疑间四点,请解答:日敌僞时期之善意成交,n是否有效?三未交之半数,应依何标给付?三巳交之六千元元,适値屋价之一半,可否以半个屋之代价,售于某乙?四屋价未清,某乙可否悔约?(徐卓思问)答· 敌僞时期民间之善意买宝,现行法并无效之规定,自属有效(二)未交之半数价款,现在如双方履行契约,对方援据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请求增加给付。 三不可·四交屋与给付屋价为「对侍给付」,依法应同时行,屋价未清某乙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