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领土部份:见总纲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由于此条之规定,则边疆地区虽因距离系而有远近(二)(二)(四)各款,一之不同,但其为中华民国领第九章监察,第九十一条第 土之一部则无疑义,其疆域(三)(四)各款,以及第非经国民大会不得变更,非十,十一,十二,十三各章地方少数民族以少数野心家等,或为原则上之规定,或得借口边疆而倡分割祖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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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在今日边疆地区时有不靖之际,来讨新宪法上归上于边疆地区的规定,具有一种特别的意义者在。 新宪法关于边疆地区之规定,见第十三章弟六节第一百六十八条与第一百六十九两条,如第一章丝纲第二章民之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国民大会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各款,第六章立法,第六十四条第为独特之指明,总之,新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