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讯云)香港政府对于一八八九年及一九二
七年之华人引渡则例,以有未妥当之处,故现草一种
条例,为之补助,盖一中国政局之不定,及政权之时
常转迁,致介对于如引渡案之关系国际则例,难于规
定,现所定新例之第二款,对于'华人当局'予以一新
解释,此种与现时之则例不同者,有下列各点:(甲)
乃承认中国某一部份之执政权,可以属于一团体,并
非一人员;(乙)乃使总督可见以宣布一人员或剧体
,在过去时期,公中国执政人:(丙)乃将'区域字
文改为'地叚'或'地方',盍'区域一辞舍有'省字的
意味,不能将其代表一小部份'地叚'或'地方'。 有第
三款将,'逃犯子以新定义,此定义与现时例中有効
力不同之点,盖以前之定义,乃保包括「在公共海行
中之中国船所犯之罪惟新定义则代以在本殖民地
海外之中国船上」文字,此种更改,可之免去一种争
执,卽系犯事地点之是否在公共海,盖有时此种争执
,甚难解决。 惟新定义,乃包括在各埠或别国领海所
犯案件,至于由不祗一国之政府同时欲求引渡「逃犯』
时,则于引渡法律及条约中,缙已载明,不致引起纠
粉矣。 现时之定义所称「中国法治下」云:则于每一案
件·均须证明其系在某一个「中国当局」统治下地方所
发生,惟系有时难于确定,在一时期何者为「中国当
同」,卽如有一件谋杀案,或抢刧案·如完全无政治
意味者,在政治过渡时期发生,则此种案情将不幸而
至于难于应付,所以新定义包括一切案件之发生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