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二八年民国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上海大通协记
航业股份有限公司卽新大明轮所有者,与日本小樽合
资会社佐商会卽厚田第二丸所有者,所订公断合同
项卜公断事件;
秩序项下新大明轮所有者方面(程序项下第七项系
本造特别增入故对造第七项卽本造第八项以下仿此)
一冲突之船名及其船长之姓名:新大明轮,船长
何鸿尧,厚田第二丸,船长石井。
二冲突之时期:一九二八年二月十八日下午约九
点三十五分。
三冲突之地点:扬子江内东岸附近目鱼沙北角附
四风之方向及其速率:东北,力二。
五)天时情形:暗,但晴,了望佳。
六潮流情形:退潮(小泛,约在该处涨水後四小
时四十分。
七江内水流情形:照潮流情形,水流退落,约每
点钟两海哩。
八初见对造船只时,本船方向友其速率:约罗经
正北向五哩半海哩。
九本船灯火:左右各有灯,桅头白灯一盏,均
系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