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着作物有左列各款情事之
者·不得依本法是满注册。(二)未经
行二十年以上者。;(二)着作
人
沙
本法以着作物星满注批者
样X依後列着X物呈请
内政部X其在各省
。
多
或特X得X要
域各册X转
条政X西」X物部
天浴颜X本X得
翠X之◎因接受或承X幕
桃呈X注册者毋席偏具样本
(第三条)着作物保用官署,学校,公
司,会所,或其他法人或团体名义者,
呈注册时应记明该法人或团体之名称
其事务所所在地,及代表人之姓名住址
(第四条)依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改用奖实姓名者,胞依发列着作物改正
姓名呈请注册程式呈报o
(第五条》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情形,
临依後列着作物逐次或孙次发行呈请注
册程式,具呈声明o
《第六条〕因接受或承着作权呈请注
册者,应依後列接受着作星请注册程
式,具星为之。X(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