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旧约业已失效
根据国际公法之解释西人投函大陆报所述世界新闻社云,昨大陆报载有西人强生氏Johrson 投函,根据国际公法,论中日旧商约之常废,其言极为痛快,兹照译如左。依照観际公法,一种条约之解释,应以缔约意思为准,一八九六年中日通商行船条约之第二十六条可以解释如下?「倘未经提议修改,该约应再展十年。」按该约实施以来,已经三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