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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酒税同时实施之 烟税法新条文
报刊名: | 蒙疆新报(第2版) |
文章题名: | 与酒税同时实施之 烟税法新条文 |
出版日期: | 194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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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酒税
同时
实施
之
烟税
法新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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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酒税同时实施之
烟税法新条文
菸税法、乃与酒税法同时、一叶烟耕作者并其收
业经第十次政务院会通过得者
定於下月一日起实施亦卽二、制烟之制造者。
根据国税法而作成乃由蓓三、叶烟并制造烟输入者
税制革新应有之过程税率乃规定烟为从价百分
此烟税法卽所谓卷烟税是也之十造烟爲从价百分之
此後关於叶烟之踝税皆四十其文如下…
用此新税法因蓓税之徵法律第
收方法往往有重复踝税菸税法卅三号
及负担不平衡之处,新税法第一菸以外之菸依本
则完全避兔此弊且对税额法课徵菸税
亦无增加之处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