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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五章对罚则之规定
报刊名:
武汉日报(第5版)
文章题名:
劳动法第五章对罚则之规定
出版日期:
1946-11-05
标签:
劳动法
第五章
罚则
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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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内容
当前位置:
报刊
摘要
第22条不依法为征召之缓,科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3条 办理义务劳动事项之人员,籍口应予公示向人民派捐款者,科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