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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试行地方自治规则
| 报刊名: | 华字汇报(第5版) |
| 文章题名: | 江苏试行地方自治规则 |
| 出版日期: | 19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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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
江苏
试行
地方自治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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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北草当选人
第」百大十七条得有用投票之最多数者为当选人
以次源减至定额而止前项之当选人於当选证书付
奥前辞其当选或死亡之时又当选证书未付与之前
後依选举罚则处籍果官选无用者又无被选举权
富选无用者以有前项之得票未当选人者依得票者
笑顺序补充之
除前项外因选举丽卧或当选之诉款之籍果必要之
袋时从本畅例更完富选人
第二,七算之规定前三项亦适用之
本条定当选人得票之数相同时取年长者同年月时
以抽笔法定其大序
第一百六十八条当选举人已定时选举人朗告知当
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