敛财新法
关于抗战损失之查报,行政院会规定,除绥靖区及匪区外限制本年12日底截止。推政院举报上述损失,各系政府有另行规定格式,一律规定向其瞒报。各乡无分受灾与否,按户勒令进报,区公所或系政府及此苛索或作为敛财之机会。故人民尚未收到敌人赔偿损失,而先已支付巨额之造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