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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馆产 行政院订颁办法
| 报刊名: | 民报(第1版) |
| 文章题名: | 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馆产 行政院订颁办法 |
| 出版日期: | 194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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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馆产
行政院订颁办法
收囘日租界不在规定范围
【中央社重庆十一日
公有资产、应区分别、
电兹悉关於接收租界
原有租界或北平使馆界
及北平使馆界、我外交
所公有者二原爲同
部已拟定办法、呈经行
盟国或中立国之政府所
政院於三十四年十一月
有者、三、原爲敌国政
二十四日制定公布、兹
府所有者、其分别处理
探录办法如下丶接收租
办法如下、一、原爲租
界及北平使馆产办法第
界或北平使界所有之
一条、一、本办法适用
资产、应点明淸册、对
於下列各租界及北平使
照物品之数量及其状况
馆界、甲、公共租界、
子、上海公共组界、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