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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志馆长身份 司法院有解释
| 报刊名: | 民报(第3版) |
| 文章题名: | 修志馆长身份 司法院有解释 |
| 出版日期: | 194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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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志馆长身份
司法院有解释
【浙新职】於省县修
志馆馆长可否任省县参
议员疑义案,顷省府奉政
院核示、以据司法院解释
、省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二
条弟一项第一款所谓公务
员系指委任以上之文职
及尉官以上之军职而言、
各省市县纂修志书事宜、
依地方志书纂修办法第四
条之规定、由各省市县文
献委员会办理、各省市县
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二
条规定、本会置委员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