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县粮食流通 省颁管理办法 出海应报省核准方可购运
| 报刊名: | 民报(第3版) |
| 文章题名: | 沿海各县粮食流通 省颁管理办法 出海应报省核准方可购运 |
| 出版日期: | 1948-02-07 |


沿海各县粮食流通
省颁管理办法
出海应报省核准方可购运
采运米麦每次各限一千石
【本报讯】据浙新闻处训:本省粮食出海及沿海各县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业经省府公怖施行、摘要录下:
一、凡在本省采粮食出海运往台湾、须先呈经省政府核粮食部核准
方准购运。
二、凡在本省采购粮食出海运往其他各省、须先报请省政府核准、发纶许
可证後、凭证讲运。
三、凡本省合法粮商、或机关法团、本省沿海县份购运粮食经过海道运轮
者、应向采购地县粮食主营机阙具书申请报运、由该管机关随卽查明登记发
给运输证、凭证运输、前项采购数量、每次最高额以米或小麦一千市石爲限
米一市石等於谷二市石、麦一市石等於面粉一百市斤、给证机关、应於月终
列表汇报省政府查核。
四、船只出海随带航行期间船上自用粮食、应由所在县粮食主管机关、按
照船员船客人数、及航行期间、规定准带数量、报省备案。
五、帆船输船承载粮食、应查明粮食主管机关核准凭证所载粮食种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