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县政府组织规程,经行政院核准修正。依据该规程,每县连附属机构共计十三单位,县府大小职员最多九十二人。


【本报讯】规程中规定各县应设机构及其职掌如下:
一至九(内容前文已述)。
十、农业推广所,掌理农业推广事项;不设农业推广所之县,其业务由县政府第四科办理。
十一、地籍整理处或土地登记处,掌理地籍整理事项;不设地籍整理处或土地登记处之县,其业务由县政府第二科办理。
十二、田赋粮食管理处,掌理征实、征借、征购及其他有关粮政事项;在折币县份不设田赋粮食管理处,其行政业务由县政府第二科办理,征收业务由税捐稽征处办理。
十三、税捐稽征处,掌理税捐稽征事务。
前项各机构之设置,由省政府依照县之等级及实际需要,另以命令定之。
第四条:县政府置秘书一人,委任或荐任;助理秘书一人至四人;科长四人或五人;科员、办事员等人员编制另按规定设置,全府职员总额以九十二人为限。
(注:因图片文本截断,后续关于人员配置、经费等具体细则未完整显示,此处仅依据图片可见内容提取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