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业务
第三十条 合作农场以经营各种农业生产为主要业务,并得兼营与其主业有关之各项副业。
第三十一条 合作农场以应用改良品种、改良农具及病虫害防治方法药品等为原则,由当地农业技术改进机关指导之。
第三十二条 合作农场之农具,除公共使用必须由农场设置者外,得由场员自备之。
第三十三条 合作农场分组经营时,其设备原料及劳力等,应力求配合运用,以减低成本或增加效能。
第三十四条 合作农场之农产品或副产品,除场员自用部分外,得委托合作社代为运销,其费用由合作社及农场双方议定之。
第三十五条 合作农场应举行工作竞赛,其成绩优异者,并应予以特种之荣誉及奖励,其办法另定之。
第三十六条 合作农场应视经济能力所及,单独或联合设置公共住宅、公共食堂、水井、浴室、理发室、子弟学校、补习学校、医疗所、公园、娱乐场、图书室、公墓等公共设施。
第六章 资金
第三十七条 合作农场为筹划其所需营运资金,得设置一种或一种以上之生产基金。
第三十八条 合作农场之生产基金,由场员按其加入之生产部门缴纳之,依股计算,每股国币一百元,必要时得先缴半数,其余半数于半年内缴纳之。
第三十九条 合作农场之生产基金,除现金外,得以土地、田舍、牲畜、种籽、肥料、农具或劳力折合现金缴纳之。
第四十条 合作农场之业务年度终了时,应由场长制成财产目录、资产负债表、业务报告书、收益分配案,报由理事会,连同监事之查账报告书,提经场员大会议决通过。
第七章 附则
(条文内容未完整呈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