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敌寇诋毁本国国策 汉奸罪行彰彰明甚 林逆耕宇经高检处提起公诉


[时代社讯]汉奸林逆耕宇(年度慎字第一三六号)一案,经高检处侦查终结,认为罪证确凿,提起公诉。
林逆耕宇,五十五岁,号鹤桥,曾任伪政府驻朝鲜总领事,住贵景黄合鉴二十四号。民国三十四年,受日本武官井武夫之命,出任伪北京治安维持会委员。二十七年,与鹤桥外涉局接洽通商事务。伪南京中央政府成立后,再度出任驻伪满通商代表之职。三十年四月,受伪中央立法院长陈公博之约任伪立法委员。同年十二月,调任伪朝鲜总领事,极力诋毁我国国策,宣传"中日满不可分离"、"建设东亚新秩序",侮蔑我同盟国家,提倡奴化教育,崇拜汪逆兆铭,协助日寇所谓"战时体制",倡导伪胞捐献巨款供敌制造飞机,支持敌国战时财政。
三十三年一月,任伪治理运河计划组组长。三十四年春,与敌国驻青岛总领事馆支那班班长大视及日寇在青各界重要人员,共同组织宣传联盟,自任理事长,从事统制舆论宣传工作,直至日寇投降为止。经肃奸委员会转送侦查到院,现已侦查终结,提起公诉。
犯罪事实及证据如下:
被告于敌军侵入青岛之初,即由北平与敌伪海军须贺中将、佐藤修少将同来青岛,推选赵琪出任伪治安维持会长,自任复兴委员会委员,共谋各项利敌工作。复与敌国总领事馆支那班班长大视及敌在青各界重要人员,组织宣传联盟,从事统制舆论宣传事宜,更在朝鲜、伪满、平等地作总领事荒谬之宣传,或谓"要切断重庆政权经济命脉",或谓"中日满不可分离,同甘共苦建设东亚新秩序",或谓"日本并无侵华野心,抗战为亡国先声",或谓"日本皇军节节胜利,将获伟大战果,东亚共荣圈必能确立实现",或反对"新生活运动"、"国民经济运动",或攻击我并肩作战之美英盟国。
被告自任驻朝鲜总领事后,对于奴化华伪教育之进行不遗余力,小学校由十七所增至二十四所,学生由一千七百余人增至二千九百八十五人,并增设中学一所。其教育宗旨则在训练青年相任建设"东亚新秩序"之"新国民",一律采用伪国民政府教育部编纂之教材,且勒令各校增加日语科目,各地华侨又须设立青年日语夜校。
被告对汪逆兆铭极端崇敬,凡其倡导之"新国民运动纲要"、"和平建国运动"及"对美英宣战"等主张,莫不尽其宣传拥护之能事,并责令朝鲜各华伪学校悬挂汪逆肖像,华侨随时随地对汪逆像片行鞠躬礼,开会时须静默一分钟遥祝汪逆健康。
被告监督指挥旅鲜华侨,对于日寇所谓"战时体制"极尽协力:
(甲)倡导战机运动,京城、仁川、平壤、新义州等地华侨捐款十余万元转敌朝鲜军司令部,作为制造飞机之基金;
(乙)令饬旅鲜华侨响应朝鲜当局励行九亿元储蓄强化运动,以支持日寇战时财政之不足,华侨负担金额达百余万元之巨;
(丙)勒令旅鲜华侨服从日寇法令,并组织共荣班以示协力。
虽该被告于抗战期间曾协助我青岛市区办事处组长田伏晓工作,并营救田伏庵脱险,业经青岛市政府来函证明,惟仅足为酌量减轻之原因,汉奸罪责实难幸免。
据上论述,被告触犯《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之罪,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项,提起公诉,送请审判。
此致
本院刑事庭
检察官 董以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