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国家”是我们用于表述中国古典政权形式的一个特定概念,它的对称是 盛行于当今的 “民族国家”( 参见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 《民族、国家与暴力》, 胡宗泽、赵力涛译,王铭铭校,三联书店,1998 年,第 316—325 页) ,很明显, 这是两个性质有别的称谓。概念的精准来自于它对特定对象界定的分明,这是我们 认识事物的一个重要手段。应当说,不同的概念反映的是不同的客体对象,彼此之 间不可兼容。如此看,“王朝国家”与 “民族国家”在概念上是不能混同的,我们 对此做出判断必须清楚、界限明确,但它并不以遮掩这两类政治体之间相互混溶甚 至兼合的事实为代价。这篇小文仅以唐朝作为案例,谈谈它的 “王朝国家” 的基 本属性。